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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 / 張原紘 綜合報導

新北市一名男子,日前在家中窗台邊,打開窗戶自慰,沒想到被路過民眾看到,受到驚嚇,立刻拍照報警處理,警方獲報移送法辦,檢警認為,他在臨近馬路的窗台邊自慰的行為,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,且該男在5年前就有公然猥褻的前科,認為他沒有記取教訓,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良好,法院判罰新台幣5千元,得易服勞役。

家中窗邊"打手槍"被撞見! 遭移送法辦

新北市一名曾姓男子,108年11月25日上午8點50分左右,在2樓住處、臨近馬路的窗台邊,將窗簾及窗戶打開,全身赤裸、開始撫摸自己的生殖器自慰,沒想到這時候有民眾步行在馬路上路過,看到曾男正在自慰,嚇了一大跳,趕緊拍照、報警處理。

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獲報後,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。檢察官認為,該男在臨馬路之窗台邊為猥褻行為,已造成看到的人產生驚嚇與困擾,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,所為實有不該。

男子有"公然猥褻"前科 犯後態度良好

檢察官調查發現,男子在103年就曾有公然猥褻紀錄,認定該男沒有記取教訓、謹慎行事,不過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且男子從事營造業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,且只有國中畢業,請求判罰新台幣5千元,或易服勞役。

法官判決,曾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,與報案民眾描述相符,且有現場照片作證,足以證明其犯行觸犯《刑法》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
《刑法》第234條,也就是公然猥褻罪,係指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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